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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时间:2020/11/26 |
为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 〔2020〕13号)、《内蒙古自治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困难职工建立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 2.一年以上(含一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人口; 5.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6.县级以上总工会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核算。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抚养(扶养)费。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参照困难职工申报收入认定,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低于得按务工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参照困难职工申报收入认定。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参照困难职工申报收入认定。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依据的参照困难职工申报收入认定。 5.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人员、抚养3岁以下幼儿等)未就业的成年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收入。 6.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根据入户调查情况等参照困难职工申报收入认定。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1.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2.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3.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4.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6.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普通装修、购置普通 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7.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和护理补贴金。 8.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9.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0.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11.政府征收的唯一住房拆迁补偿款。 12.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的家庭成员而出售唯一住房或车辆、船舶、机械、大中型农机具所得。 13.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经常性用药(需与诊断证明吻合或有医嘱,符合事实、逻辑的用药)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参照医保报销、各类票据、转账记录等核算认定。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费用;因一、二级肢体残疾或一至三级精神智力残疾长期照料的费用。参照职工提供的支出有效凭证等认定。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参照职工提供实际支出有效凭证等认定。 4.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以提供租房合同、交费证明或收据为支出依据。 5.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支出抚养(扶养)费原则上按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6.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本说明有各级旗县级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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